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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这些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2019-11-21来源:本站点击:

  民政部日前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明年(2020年)6月1日起,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地方民政部门将采取惩戒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或者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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