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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信用修复 重塑信用形象

2018-05-04来源:信用安徽点击:

  信用修复不是删除或掩蔽一个组织的失信记录,而是由第三方信用机构按照公开的程序,证明失信人已经改正失信行为、已经获得失信行为侵害对象的谅解、并且承诺不再从事类似失信行为。
 
  不良信用记录被信用修复后,视为有关当事人已树立对诚信的敬畏之心。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来看,企业信用的修复机制将使失信企业在受到严厉惩罚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一个新生的机会。企业信用的维护必须建立在高度的信用意识、稳健的财务计划、拓展应急性信用渠道等因素的基础上。
 
  信用修复不仅包括对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害的修补,也泛指以改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评分为目标的一系列措施。
 
  除信息错误外,可能导致信用主体信用情况恶化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债权人委托第三方对无力偿还贷款、赊购等的债务人进行托收,债务人破产,贷款违约(抵押物被收回),逾期还款等。
 
  企业信用修复涉及一个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信息记忆期问题。记忆期是指企业信用的不良记录所保持的时间长度。通常各国信用体系对不同程度的不良记录采用不同的记忆期,比如拖欠但是还款的记录记忆期较短,而违约记录则记忆期可能较长。
 
  由于信用记录是信用主体名誉的侧面反映,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对信用主体的资质审核、招标投标、信贷审批等多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信用记录的维护和修复也应为信用主体充分重视和了解。
 
  一般来说,企业信用的修复包括如下程序:一是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二是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解释失信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以及企业自身的整改措施,以取得这些部门的认同。三是维持良好的公共关系,坦诚地与信用关系人进行沟通交流,打通进一步获取信用的渠道。四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恢复以后,要适当地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重新回到正常的信用等级形象上。
 
  近期,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有关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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