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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江西有章法

2019-02-14来源:本站点击:

  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既是给失信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通过实施信用修复,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信用管理水平,保护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不可否认,当前现实中的信用体系建设,总体上仍是强调信用惩戒多、修复少。有惩有奖,社会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路径等,很有必要。

  本期刊出相关专题,以期为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近几年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在企业信用修复制度设计和应用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突破创新,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

  具体实践

  推进制度设计,让信用修复有章可循。2017年10月,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就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作出专门规定。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失信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该办法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

  推进统一规范,让信用修复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统一受理流程。规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由发起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指导企业整改。整改结束、初审合格后,再上报省局,实行自下而上的一条龙审批程序。二是统一文书格式。制定信用修复申请表等文书格式,明确失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三是统一档案标准。信用修复工作结束后,对信用修复企业进行造册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企业信用档案保存。

  推进提示约谈,让企业补上信用“必修课”。一是全覆盖提示,督促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避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是全方位约谈,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责任意识。

  推进公示惩戒,让企业主动修复信用。一是公示涉企信息,将企业置于广泛监督之下,发挥“公示即监管”的威力。二是强化联合惩戒,击中“痛点”,企业主动修复信用的积极性明显增强。截至今年1月30日,全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13.5万户企业,已有8.7万户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221户企业申请办理了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

  推进问题研究,逐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省局成立课题组,采取调查问卷、走访座谈、外出调研、专家论证、集中审稿等方式,提炼基层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经验,借鉴国外和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查找信用修复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存在问题

  信用修复统一机制尚未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在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修复期限、修复方式等方面,尚未出台管理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建立一整套便利操作、高效运行的信用修复体系,因此难以适应各类企业信用修复诉求不断增长的新要求。鉴于此抓紧出台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办法,设定标准,完善程序,统一规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信用修复方式不尽完善。信用修复方式仍有不合理之处。比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需自列入之日起满5年并依法履行公示信息义务,才能申请移出。“5年”的刚性期限,不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改正错误、修复信用;“5年”的联合惩戒,可能让该企业无法生存发展。尤其是对于因未按期“年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本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意较小,“满5年”后才能申请移出,期限过长,惩戒过严,所以有必要缩短移出期限,打通救济渠道。在失信信息修复方面,存在失信记录上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不能撤下、不能删除、不能修复的问题。应从鼓励企业成长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批量撤销公示信息的数据处理机制,及时、自动删除过期信息,依法撤下失信信息。

  信息共享渠道仍未打通。近几年来,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大、进展快,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缺乏互联互通,政府相关单位的企业信息各自为政,不同的数据库相互独立,信息壁垒严重,跨部门跨行业不能互查共享,未形成监管合力。以江西为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尽管与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法院、省商务厅、省气象局、省工商联、省委政法委等12个部门实现了数据平台对接和自动推送,但与其他部门的信息系统就没有真正、全面、普遍对接和共享,使联合惩戒打了折扣,未能发挥足够的威力,促使企业主动前来修复信用。

  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意愿不强。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大多是大型或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而言,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一般不参与招标投标,也不需要到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可以另找他人担任,信用惩戒对其影响甚微,因此对信用修复不积极,大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整体上看,对其实施信用惩戒约束效果不佳。这种情况是对企业诚信、市场信用的侵蚀,不利于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宣传提示不够到位。许多失信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有的履行相关义务后就想当然地认为被移出了黑名单,而不知道需要“申请移出”,致使依然被列为失信企业;有的不清楚失信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不太清楚移出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受到惩戒约束了,才会前来申请修复信用。信用修复工作仍需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提示企业知晓信用惩戒制度,知晓信用修复方式,避免由于自己不知情而被列为失信企业。

  工作思路

  定好时间,明确修复期限。在信用修复期限上,国家有关部门和江西省政府规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发改委、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可暂不公示;应急管理、统计、证监部门的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住建部门为6个月至3年;海关总署为5年。与其他部门相比,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公示、修复期限过长,原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都有具体规定,比如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示、修复期限都是五年,时间太长,比较严厉。建议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公示、修复期限进行调整,对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缩短信用公示、修复期限,期限设为一至三年,即一般失信情形1年、严重失信情形3年,其中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起届满3年的,其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同时,探索建立不年报企业强制除名制度,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报企业启动强制除名程序,经过一定期限的公告期后仍拒不改正的企业,给予强制除名。

  定好对象,明确修复范围。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应坚持标准先行,明确失信行为分类,区分可修复和不可修复失信行为。根据违法程度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决定是否允许修复,根据失信行为发生时失信主体是否有主观故意因素决定是否允许修复,对于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不允许修复,对于非主观故意、情节较轻的失信企业,则纳入修复范围。当前,应加紧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已经履行部分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标注”式信用修复,打开救济渠道,体现鼓励关爱,给企业一个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机会。

  定好制度,明确修复程序。信用修复不等同于信用信息修复,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而应当探索建立完善的制度,使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开展。建议总局出台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就修复标准、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作出统一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修复失信信息、解除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在修复条件上,应设“门槛”,做到有条件修复。比如,对失信行为必须纠正,完成有效整改;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承诺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通过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让企业像珍爱眼睛一样珍惜信用,达到营造诚实守信经营氛围的目的。

  定好载体,明确修复途径。告知是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前提,应进一步拓宽渠道,利用三个载体,将告知义务履行到位,扩大信用修复的社会知晓度。一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广泛告知义务,及时提示企业履行义务,为其避免列为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时间。二是利用短信、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履行精准告知义务,做到全覆盖告知,逐一通知企业履行义务、提出移出申请。三是利用清单形式,对失信列入标准及信用修复方式予以列明,向社会公布,建立失信预警机制,使每个企业都清楚知晓,知道修复信用方式,最大程度地避免因不懂法、不知情而被被列入失信企业。

  定好手段,明确修复目标。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其市场交易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追求利益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企业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某种程度上可间接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进而提高预期收益。通过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升级惩戒措施,提升惩戒威力,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以信用强监管,以惩戒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做到有错必纠,有失信必修复,从而达到提高法律遵从度和企业信用监管透明度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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