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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迎“最严监管” “处罚到人”要求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

2019-11-18来源:本站点击: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负责人11月12日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其中,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罚款。
 
  《条例》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记者了解到,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是对企业进行处罚,震慑作用不强。此次《条例》新增“处罚到人”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条例》第75条规定,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你挣的钱多,你负的责任也应该大,出了问题,我们不应该都让最基层的操作工去承担责任,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落实“处罚到人”,对督促企业管理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确保有过必有罚。根据《条例》,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针对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在严控源头风险、严查掺杂掺假、严惩失信失德等方面都进一步明确和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定。如,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及进口商的义务,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提出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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