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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

2016-10-10来源:财经科点击: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良好氛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委编办、市文明办积极研究探索推进我市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在全省率先出台《濮阳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同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不断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从而推动社会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诚信服务、个人守信自律,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良好氛围。 
    《办法》明确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可以从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获取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 
    目前,该《办法》已于2015年5月30日印发,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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