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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021-03-12来源:本站点击:

第一条 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进监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覆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19〕51号)和《信阳市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对监管事项中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局治安大队、网监大队、交警大队等相关业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和其他执法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抽查工作由检查单位负责,相关业务大队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检查单位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监管事项检查清单为基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抽查事项清单包含抽查事项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要素(参见样表,见附件1),由有关业务大队负责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提交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治安大队)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有关业务大队分别负责建立各类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负责动态更新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名录库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行政许可类抽查事项的登记信息还应当包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九条 有关业务大队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开工项目进行检查。许可内容实施完毕的,应当及时从行政许可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删除。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实际负责业务工作的执法勤务类民警。
  第十—条 对专业性强的抽查检查,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根据检查事项的工作需要,在开展抽查工作前,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或抽查工作计划表,经批准后,送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治安大队)备查并依据抽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前5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并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应准备的材料和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等要求。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单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根据需要,检查单位可以从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人数的专家,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求。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和检查专家的随机抽取,由检查单位会同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办公室(治安大队)共同实施。抽取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并留存。
  第十六条 检查组一般由2至5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抽查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存在以下情形时应予回避:
  (一)本人曾工作过的单位;
  (二)本人在其中兼职的单位;
  (三)与本人或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检查人员无法参加检查时,应采取“递补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八条 检查单位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制订“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参考样表,见附件2),用于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检查过程应当留痕。检查中形成或获取的相关通知、会议纪要、检查表单、视频音频资料等,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存档。
  第二十条 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大队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一条 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大队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县级平台上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被许可人的检查结果中,应当包含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时,有权釆取以下措施:
  (一)向检查对象、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检查对象与抽查事项相关文件、合同等资料;
  (三)进入检查对象相关场所进行查验、询问等;
  (四)向县公安局反映抽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三)深入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对象情况,认真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四)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守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提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三)发现检查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县公安局反映。
  第二十六条 检查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协助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按抽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对抽查工作所需的文件、合同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三)对检查组提出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查工作,并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执法检查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
  (二)与检查对象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检查工作纪律的;
  (五)违规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和检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七)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检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或者打击报复检查人员;
  (二)拖延或拒不提供与有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开展监理或检测工作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者提供假情况、假证词;
  (三)可能影响检查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大队要强化抽查检查战果分析利用,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髙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
  第三十条 检查对象所在派出所、警务室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信息,尽可能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法行为,应初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符合本机关立案件的,经局分管领导审签,报主要领导签批,立案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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