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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2-02-02来源: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点击:

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工程改革办〔2022〕2号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信政办〔2019〕36号)、《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方案》(商工改办〔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9日

商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集约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机构有序竞争、规范执业、高效服务,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平台”建立的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服务选取、结果管理、咨询评价等服务的“一站式”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中介超市数据维护和成果共享运用。入驻本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驻条件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可”。全国各地具备行业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提出中介超市进驻申请,经本县各资质(格)证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质后可以进驻中介超市开展从业活动。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
(三)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我县从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进驻中介超市,并接受管理。
第五条 坚持依法设置。中介超市提供的中介服务限纳入本超市网站公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程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压覆矿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消防安全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地震灾害评估、房地产评估等,但不包括县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的预、结算评审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人防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等。
(三)工程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
(四)工程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检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等。
(五)工程监理、代理类。包括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管、施工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等。
(六)其它类。包括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物品或财产拍卖、工商代理等。
第六条 严格资质核实。申请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资质(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经各资质(格)证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实后,面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依托“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平台”,开设网上中介超市,统一公开中介机构的机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资格、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信用评价、监督渠道及投诉电话等信息,为进驻中介机构免费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委托人查询、选取、评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资质资格、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在网上中介超市予以变更和公示。
在我县开展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主动向资质(格)证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资质(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通过后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执业信息。
第八条 遵循市场规律。同一中介服务事项进驻机构原则上应达到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推荐。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不收取费用。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登录网上中介超市填报相应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经本县各资质(格)证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实后进驻网上中介超市。
第三章 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书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的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统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金额。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除即时办理的简单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压缩办结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时限出具服务结果:
(一)不需开展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鼓励中介机构提供“即来即办”服务。
(二)需要开展简单的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三)需要开展复杂性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要现场进行较长时间观测的评估、论证,其观测时间不包含在出具服务结果的时间内)。
第十二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价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职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取
第十三条 坚持自主选择。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委托人可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鼓励建设项目单位从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支持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四条 支持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依法设立的各类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应当同等对待。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未与部门脱钩的,不得入驻中介超市,开展与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竞价选取。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当通过网上竞价方式从中介超市选择服务机构。
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取网上竞价方式,从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中介服务。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服务的,申请人可根据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服务评价等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星级评价管理。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依托网上中介超市,开发中介机构星级评价系统,对中介机构实行星级评价管理,评价结果按星级排行形式在网上公示。进驻中介机构初始默认为5星级。中介机构按约定完成中介服务后,由委托人采取“一事一评”的方式,在网上中介超市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评价,受到差评的降半个星级,受到好评的升半个星级,最高为5星级。
第十七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清出中介超市。
(一)提供虚假的资质资格材料进驻网上中介超市的;
(二)捏造虚假事实,帮助委托人造假,提供虚假报告结论的;
(三)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四)与委托人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的,两年之内不得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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