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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2021-08-31来源:本站点击: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根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 号)、《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鹿审改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为做好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我局制定了《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商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鹿审改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的监管工作方案。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工作、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事后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我县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企业承诺设备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专业驾驶培训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二)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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