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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应急罚【2022】010号

点击:2022-08-15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723********007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应急罚【2022】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 阳新高速金刚台镇黄泥岭大桥“4·1”爆破事故案 王宏,阳新高速固商段GSSG-1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项目段全部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王宏对安全管理人员脱岗、劳务公司工人多次违规装填炸药、华通爆破公司商城分公司爆破作业人员多次无证上岗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阳新高速金刚台镇黄泥岭大桥“4·1”爆破事故案 王宏,阳新高速固商段GSSG-1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项目段全部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王宏对安全管理人员脱岗、劳务公司工人多次违规装填炸药、华通爆破公司商城分公司爆破作业人员多次无证上岗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8
处罚有效期 2052-08-08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61774XL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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