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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击:2022-01-05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明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27********605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综执 罚决字[2021]第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市容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工地施工人员黄志伟驾驶车牌号豫S88166运输车辆在商城县赤城办事处金刚台大道东段供水加压泵站施工工地出场时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
处罚依据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清理所污染路面;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百圆整(¥:10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1
处罚有效期 2022-01-15
公示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数据来源单位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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