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管理登录 欢迎光临信用商城网站!

您现在位置: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新 > 县城管局 > 浏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击:2022-06-22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兴超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3027********47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商综执罚字【2022】第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市容市政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商城县鲇鱼山办事处S339省道灌河大桥(灌河边)未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形下,擅自施工时所雇佣的车辆损毁城市污水管网,导致污水渗漏。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内容 1、立即修复破坏的城市污水管网;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佰圆整(¥:20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长期)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长期)
处罚机关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数据来源单位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4MB175893XP
备注

主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fgw7921022@163.com 举报电话:0376-7921022
备案号:豫ICP备1301911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