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来源:本站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信法政办〔2020〕7号),结合我局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商城县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商城县审计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商城县审计局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审计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 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商城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审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公开审计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提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取证单、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征求意见稿等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召开审计见面会给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充分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审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 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 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封存通知书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决定(结果)信息。 (五)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第(一)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但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四节 公示的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主,公示相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发布。 第五节 公示的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保留5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商城县审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商城县审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商城县审计局法规和审理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主办单位: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fgw7921022@163.com 举报电话:0376-7921022
备案号:豫ICP备13019112号-2